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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的若干意见

发布人: 大学科技园    发布时间: 2018-01-16    浏览次数: 37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的若 干 意 见

豫政办〔2017147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国企改革攻坚战工作部署,为推动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工作,有效解决相关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122

一、关于统贷统还债务处理

  ()坚持应统则统、可分则分、统筹兼顾、妥善处置的原则,有效解决和处理省属“僵尸企业”的统贷统还债务。河南银监局负责组织省属企业债权人委员会,协调推动银企双方统贷统还债务分割的具体工作。

  ()以企业集团与“僵尸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资金往来凭证、会议纪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债务关系的证明材料为依据,确认统贷统还债务总额中的债务分割金额。对用于项目建设的贷款,直接分割给相应的贷款银行;对用于流动资金的贷款,由贷款发生时点各往来银行按贷款余额比例分割。

  ()对确认分割的债务,由债权人委员会协调相关银行机构,采取核销、打包处理、利息优惠、停息挂账、债转股等措施及时处置。

  二、关于债权保护

  ()采用清算注销方式处置的“僵尸企业”,要将债权转移至其出资企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关于国有资产处置

  ()对因处置“僵尸企业”造成资产损失,影响企业集团经营业绩的,在业绩考核时视情况予以调整。

  ()省属“僵尸企业”不良资产按照市场化方式处置。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要承担省属“僵尸企业”的不良资产收购任务。

  ()因国家化解过剩产能政策因素导致的资产损失,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职工安置

  ()“僵尸企业”及所属集团公司承担职工安置主体责任。有关政策和程序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炭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55)规定执行。

  ()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经本人自愿、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以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参照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中有关标准发放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的职工在岗期间工资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用。

  ()支持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吸纳更多原企业职工,对企业为职工转岗安置开展的职业培训,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执行,申领程序按规定执行。同批分流安置职工只享受一次转岗培训补贴。

  (十一)对依法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负责为其办理失业登记,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对有培训意愿的失业人员,普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再就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对有创业意愿的失业人员,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咨询和跟踪服务。具体补贴标准、申领程序等按照《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十二)对办理失业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负责逐一核对、登记建档,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要通过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托底帮扶。各地新增或腾退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处置“僵尸企业”涉及的就业困难人员。

  五、关于职工安置费用

  (十三)对省政府直接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首先通过企业自身资产变现解决,不足部分用划拨土地处置收益支付,尚有缺口的由企业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直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国企改革办)初审、省财政厅复审后报省政府批准,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列支。

  (十四)对省属企业集团下属“僵尸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首先从“僵尸企业”净资产、土地处置等收益中优先解决,缺口部分由企业集团作为责任主体自主解决。企业集团确有困难的,在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时,按规定纳入预算,给予适当补助。

  六、关于社会保险费补缴

  (十五)“僵尸企业”应一次性补齐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其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对一次性补缴欠费确有困难的,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可缓期缴纳,缓缴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对补缴欠费有严重困难的,由企业申请,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直部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可只补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及按计账利率计算的利息。

  (十六)对依法实施破产的“僵尸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资金不足的“僵尸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复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职工按规定补足个人账户资金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记录,其缴费年限应予承认。

  七、关于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十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依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十八)国家规定年限,包括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也包括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的“视同缴费年限”,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执行。

  八、关于土地用途变更

  (十九)对通过兼并重组、转产转型、盘活脱困等方式处置后存续的“僵尸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涉及土地用途改变的,经省辖市、县()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各地政府负责安排土地增值收益,首先用于安置企业职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

  九、关于税务办理

  (二十)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实行联合办理,分类注销,加快税务注销进度。为企业设立“绿色”通道、一站式服务,第一时间安排风险分析、核查、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除涉嫌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外,要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存续期间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申请注销的,缴销发票、收缴相关证件后,由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理。

  (二十一)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负责落实涉及资产重组、依法破产、清算注销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主管税务机关要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机关报告并及时处理。

  十、关于工商注销

  (二十二)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僵尸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

  (二十三)对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僵尸企业”,清算组、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企业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实行简易注销程序。

  (二十四)对无法采取简易注销程序的“僵尸企业”,各级工商部门开通“绿色”通道,特事特办,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一、关于依法破产

  (二十五)各级法院不得在法定条件之外设置附加条件,限制剥夺企业的破产申请权。

  (二十六)申请破产的“僵尸企业”,应依法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有关材料。提交材料不完整的,法院要一次性告知企业应当补充、补正的材料。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裁定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做好释法答疑工作,并逐级报省法院。

  (二十七)根据破产案件难易程度,进行繁简分流,实行“简案快审、繁案精审”。

  (二十八)各级法院审理执行相关案件时,参照《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的通知》(豫高法〔2017203)规定,不得冻结扣划“僵尸企业”在处置过程中获得的各类财政奖补资金和职工安置资金。

  十二、关于托()管“僵尸企业”手续出具

  (二十九)由省直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委托省属企业集团管理的“僵尸企业”,在处置工作中需要出资人出具相关手续的,相关省直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

  十三、关于加强融资支持

  (三十)对通过加强管理、降本增效等措施,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或实现现金净流量由负转正的“僵尸企业”,由企业集团提出申请,并经省国企改革办认定后,由河南银监局负责协调银行机构,限期将其转为正常企业对待。

  (三十一)深入推进债转股。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银行机构简化审批程序、降低资金成本、减少附加条件,推动意向债转股项目签约,促进已签约债转股项目资金落实。省政府金融办要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增信公司组建,切实为企业提供增信支持。

  (三十二)对企业集团因处置“僵尸企业”造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再融资困难的,人行郑州中心支行负责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沟通,指导金融机构协助企业集团正确处理信息披露和兑付问题,推动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工作。

  十四、关于地方政府责任

  (三十三)各地要在政策、资源、环境等方面,为辖区内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提供保障服务。同时,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原则,抓好所属“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三十四)各地要认真落实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主体责任,妥善安置因处置“僵尸企业”而转岗分流的职工,并做好失业保险待遇、公益岗位开发、困难人员托底安置等工作。

  (三十五)对于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信访问题,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切实维护好企业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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